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擅自破坏查封施工现场继续抢建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抢建部分予以拆除。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组织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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