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或者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规划技术审查服务中介机构违反城乡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出具错误的报告、图纸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划技术审查服务中介机构违反城乡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出具错误的报告、图纸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