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测绘、规划技术服务等单位及个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