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