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实施批后管理,对工程放验线、工程节点核验、竣工规划核实进行全程跟踪核查。
规划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施工现场调查、收集资料、组织勘测等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证件、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规划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施工现场调查、收集资料、组织勘测等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证件、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