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性质及程度予以认定,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反馈处理结果。对违法建筑查处终结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区人民政府、市属功能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及时告知并配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区人民政府、市属功能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及时告知并配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