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接到市、县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协助通知后,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停止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停止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工程设计服务或者施工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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