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4-28 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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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布局,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第二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专业园区和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 第四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乡规划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第五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市、县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审议结果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行为的依... 第六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在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开展城市设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 第八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 第九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制定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依据。 第十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 第十一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或者城市展示馆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当采... 第十四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 第十五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 第十六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 第十七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修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 第十八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市中心城区实行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动态维护制度,适时进行动态维护。 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九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二十一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前,应当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或者建设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但是不得... 第二十三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选址,涉及土地、文物、宗教、环保、消防、教育、卫生、水利、人防、市政、园林绿化、... 第二十四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水利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建设项目或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 第二十五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期间未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核发机关... 第二十六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 第二十七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延长期限不... 第二十八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指标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指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 第二十九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中的容积率指标确需变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程... 第三十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期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 第三十一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出让合同、转让合同... 第三十二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 第三十三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港口、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 第三十四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 第三十五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两宗以上毗连建设地块,主导用地性质相同,需要统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 第三十六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市中心城区新建套型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客厅或者卧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二小时;旧区改建项目的新... 第三十七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雨污分流、管线、配电箱(柜)、调压柜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单位或... 第三十八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在确保项目... 第三十九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内容与建... 第四十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各类市政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 第四十一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市政设施工程必须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期间未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 第四十三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十四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 第四十五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 第四十六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个人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 第四十七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期间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 第四十八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验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方便公众查... 第四十九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二)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 第五十一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实施批后管理,对工程放验线、工程节点核验、竣工规划核实进行... 第五十二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 第五十三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接到市、县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协助通知后,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停止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 第五十五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规划编制、勘察设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或者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 第五十八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补建或者无法补建的,处欠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 第六十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期未拆除或者出租、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 第六十一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或者报送资料不实的,由城乡规划主管... 第六十三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