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城乡规划,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由批准机关给予适当补偿。
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清理场地。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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