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个人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持下列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三)土地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四)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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