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持下列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四)土地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五)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现势性地形图,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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