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期间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不予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