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验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前,应当保持规划批后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以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整体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的途径、受理单位和联系方式;
(六)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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