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