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