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纳入原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
受让方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的,应当重新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申请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