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中的容积率指标确需变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除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之外的规划指标确需变更的,经审查符合规划及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并经规划变更批前公示无异议的,直接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除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之外的规划指标确需变更的,经审查符合规划及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并经规划变更批前公示无异议的,直接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