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仍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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