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