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水利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建设项目或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单独选址,实施规划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