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选址,涉及土地、文物、宗教、环保、消防、教育、卫生、水利、人防、市政、园林绿化、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在规划道路、绿地等用地内进行项目选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