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前,应当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或者建设项目现场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许可后,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公示到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后为止。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规划许可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规划许可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