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九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九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生态工程保护、地质条件限制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历史遗迹应当加以保护的情形,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四)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生态工程保护、地质条件限制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历史遗迹应当加以保护的情形,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四)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