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市中心城区实行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动态维护制度,适时进行动态维护。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城市设计、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的启动情形清单和动态维护程序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城市设计、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的启动情形清单和动态维护程序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