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修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四)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制定程序报批并备案。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四)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制定程序报批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