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专项规划之间不衔接、交叉、重叠等影响落地实施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专项规划之间不衔接、交叉、重叠等影响落地实施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