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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