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的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可以作为规划修改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