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制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并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并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