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指标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指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者划拨地块的面积及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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