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期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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