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港口、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