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两宗以上毗连建设地块,主导用地性质相同,需要统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项目,可以对各自地块的各项规划指标进行适度增减、总量平衡,确保各项规划指标总量符合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