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雨污分流、管线、配电箱(柜)、调压柜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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