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组织编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