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补建或者无法补建的,处欠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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