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补建或者无法补建的,处欠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