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