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市、县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审议结果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