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在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开展城市设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未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土地划拨或者出让前,应当将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或者规划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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