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