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道路或者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及时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等废弃物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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