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运输车辆出现泄漏、遗撒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带泥运行,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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