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1-08 共 62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宜居、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第二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城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 第三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第五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 第六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 第七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 第八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 第十一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二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贴乱画、乱... 第十三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城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公共场所的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架空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 第十五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 第十六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 第十七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时间和... 第十八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方便市民生活的蔬菜、瓜果和饮食服务网点,引导流动商贩归行就市,规... 第十九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或者其他群体性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应当... 第二十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摆放整齐、有序。 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 第二十一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并对作业场所进出口硬化处理,设置沉淀... 第二十二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 第二十三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 第二十四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街建筑物的房顶、外走廊、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堆放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不得使用临街建... 第二十五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街道办事处,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 第二十六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临街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城... 第二十七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建成区(含各入市口)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一组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构建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 第三十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需要,建设、改造水冲式公共厕所。市区公共厕所应当设... 第三十一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 第三十三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经批准,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不得影响周围... 第三十四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运输... 第三十五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开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专业性服务企业... 第三十七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运输液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第三十八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管道、供电、供水维修,园林施工,车辆清洁或者维修等活动产生的杂物、渣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第四十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主体责任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第四十一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改造;逾... 第四十二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拆除、恢复... 第四十四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 第四十五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 第四十六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处五百元以... 第四十七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停车场(位)未设置明显标志、车辆摆放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市容... 第四十八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污渍,修整路面或者采取... 第四十九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 第五十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 第五十一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涂写、刻... 第五十二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 第五十三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 第五十四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并处五百元... 第五十五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 第五十六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七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 第五十八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运输车辆出现泄漏、遗撒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并处... 第五十九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道路或者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及时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等废... 第六十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