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一组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停车场、垃圾处理场、环卫人员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停车场、垃圾处理场、环卫人员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