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临街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城市景观灯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技术规范和标准。出现破损的,设置单位或者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刷新、更换、维护或者拆除。
禁止在户外设置可移动的落地广告、招牌。
禁止在户外设置可移动的落地广告、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