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构建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各类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