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改造;逾期未清除或者改造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及时清除;不能及时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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