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主体责任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其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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