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管道、供电、供水维修,园林施工,车辆清洁或者维修等活动产生的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及时清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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