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开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专业性服务企业,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